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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变迁分析

摘要。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海上保险法,最初的设立初衷是防范道德风险和禁止保险中赌博的发生。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立法技术进步,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也随之扩张,呈现一条从绝对走向缓和的趋势。

关键词:保险利益原则;赌博;法定权利;事实期待

对于普通人来说,保险和赌博如果仅仅从表面上探析,其实并没有什么区别:而这都是以小概率事件为触发机制,都以物质上的小付出换来大回报。但从本质上说,保险和赌博却大相径庭。首先,从对小概率事件发生的态度上,保险的投保人排斥这种事件的发生,甚至在投保时可能会祈求这种小概率事件永远不要发生,这类人对于保险抱着投资或者是祈求心理安慰寻求保障的心理态度;而对于赌博的人来说,赌博是以小博大,每一个赌徒都是抱着必赢的心态坐上赌桌,因此他们对于这种小概率事件发生是抱着追求渴望的态度。其次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保险只是对于未来风险的转移,即使风险发生,保险所赔付的价值也是以受损为上限的,因此并不存在以保险获利的可能。保险并不会消除风险,只是可以让我们不必靠着运气去冒险。但是赌博,有输便有赢,这种风险是赌徒将自己所拥有的成本转化为不确定收益所创造出的,是存在获益的前提。最后保险和赌博最重要的区别———即从法学角度来看,保险包含着保险利益的存在,而赌博没有。从海上保险制度开始,保险利益的创造初衷便是将保险和赌博区分开来。而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学界的探讨也是经久未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被投保人利用遭受任意侵害,防止在保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财产风险的发生,保险利益在保险法中逐渐成为基本原则,约束着保险中的各方主体。作为现代保险制度中的核心要素,保险利益被规定成为一份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我国《保险法》中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如果对于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无论是英美法系抑或是大陆法系,两个法系的保险法都将保险法视为核心要件。并且保险利益不随着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是法律中提前预设,不能更改的。立法者在设立保险利益原则的初衷便是防范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发生,并且可以根据保险利益确定赔付范围。但保险利益原则的设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设立的最初也是存在着缺陷,造成理论和实践的无法衔接。因此,对于设立保险利益时的立法目的的实现依旧要不断完善相关理论,进行深入探讨。

一、保险利益的起源

保险利益———最初来源于18世纪中叶的英国海上保险法。18世纪,英国海上运输业发达。对于海上被运输货物的保险,投保人并不需要证明自己与所投保的货物之间具有法定利益。因此许多心机叵测的不法分子便为了谋取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先对他人的货物进行投保再借机损毁,以此请求保险赔偿从中牟利。为了应对此类案件,英国率先制定了《1745年海上保险法》,将保险利益首次纳入保险法之中。在英国率先垂范后,美国、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也随后接受了该项原则。并且在大陆法系国家,保险利益原则也获得了认可。在我国,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自此,保险利益原则在我国确立。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制度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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