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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跨境资金监管路径探析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合作倡议以来,我国的跨国贸易量持续增长,跨境资金流动在数量和金额上都实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从2019年一季度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看: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94万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5.57万亿元人民币。频繁的国际贸易和巨额的跨境资金流动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快速的跨境资金增长和日益复杂的跨境交易形式加大汇率波动及外汇规模的动荡的可能,给跨境资金监管带来巨大挑战。新时期,想要更有效的监管跨境资金流动,降低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带来的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就需要建立对于跨境流动长期监测平台并不断完善外汇、审计、税务和工商管理等多部门协同的监管机制。

企业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方式

(一)跨国关联方通过可撤销合同。操纵资金流动“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使得我国外资企业数量不断增长的同时,我国内资企业也纷纷走出国门,开展跨国经营。控制和被控制的两个跨国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需求会采用跨国关联方通过可撤销合同虚构交易操纵资金实现跨国流动。例如:a企业是隶属于甲国的企业,在“一带一路”政策的吸引下成立关联分支机构b来我国开展跨国经营活动。当b企业想要在我国获得更高额的银行贷款时会采取通过和a企业签订可撤回的销售合同,将自身产品以高昂的价格销售给境外a企业,使得自身财务报表中资产和利润实现大幅度增长,提高自身获得银行贷款的能力。b企业在获得大额银行贷款之后再撤销销售合同,实现境外关联方a随意摆跨境资金的同时给我过银行业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

(二)跨国企业转让定价逃避税收。开展跨国经营的企业会通过转让定价行为规避我国税收进而降低我国政府收入。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其基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原则尽可能降低自身的资金流出活动,在一国税收较高的情况下,会通过隐蔽的关联方转让定价形式转移自身的利润,进而规避一国税收。例如:境外企业a在我国的分支机构b在年末实现了大额的盈利,需要向我国缴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b企业可能会通过向a企业溢价购买价值难以准确衡量的无形资产,从而将b企业在我国实现的利润转移至a企业所在国甚至通过企业与个人的交易行为将利润直接转让给a公司的股东。由于我国整体税负相对处于高水平,所以不仅仅外资企业通过这样的方式转移自身利润,甚至于我国内资企业在进行跨国经营的过程中也出现过利用转让定价方式将在我国实现的利润转移至税负相对较低的国家从而逃避税收征管。

(三)国企境外转移资金脱离资金使用监管。在国内,国有企业资金使用受到党和国家的重点监控,其资金预算支出审批相对较为严格。随着我国内资企业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响应“一带一路”战略,为实现去库存的短期目标纷纷走出国门开展海外经营,使得近些年来我国的国有企业境外资产规模逐步攀升。截至2017年末,全国国有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境外总资产16.7万亿元。我国在境外国有资金的使用上较为注重资金的预算审批,对于国有资金在境外的使用上由于缺乏相应的执法权导致对于投资后的境外资金的监管力度不够,这也为一些别有用心的国有企业资金经营管理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其会通过伪造境外合同和工程施工项目的方法将国有企业资金转移出境之后在境外大肆挥霍,给我国国有资产带来损失的同时给外汇监管带来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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