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税负偏重的症因与措施
1前言
民营企业是市场主体、产权主体、责任主体、契约主体。只有保持民营企业的活力,才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其在纳税额、gtp贡献、就业人数等方面贡献几乎全面赶超国有企业,将市场经济中民营经济的优越性充分展现出来。近几年中,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国民经济深层问题浮出水面,财政保收压力大,地方政府就会发生“三乱”问题,尽管已经提出了“营改增”政策,但是仍然有部分民营企业实际税负增加,阻碍了企业的生存发展,需要有关部门认真讨论相关问题,提出切实的解决措施。
2民营企业的概念
“民营”具有较为强烈的中国特色,目前经济学界对于民营企业认知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其一,是民间私人投资、享受投资收益及经营风险,是法人经济实体;其二,则是认为民营企业应当根据所有制形式不同划分,与国营企业相较而言,可将其分为私有民营企业与国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的概念也可以从广义与狭义方面对其划分,广义角度民营企业划分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及非国有独资企业,除国有独资企业外,其余均是民营企业。而狭义角度是将民营企业划定范围,仅指私营企业及以私营企业为主导的联营企业。民营企业尽管由于历史原因曾经受到广大民众的歧视,但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下,对于民营企业的认知也在不断完善,其已经逐渐成为公平市场的主体,目前社会中对于民营企业的认知主要是个人商户、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乡镇企业、合作制股份企业等,本文为了能够更好地进行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比较,主要将其范围界定在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3民营企业税负偏重的症因
3.1部分行业税收增加。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其一,没有固定资产置购需求。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部分企业已经将固定资产更新,在短时间内对于大量置购固定资产并没有相应需求,同样也没有数额较大的进项税抵扣,导致企业税负有所增加;其二,期初存货处理问题。如,今年实行“营改增”政策,但年初仍然在使用去年购买的原材料,去年企业并不是增值税单位,没有专业发票,今年就不能利用增值税抵扣税收,出现期初税收增加情况;其三,“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税率变高。尤其是房地产、医药行业及农产品加工行业,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税率提高(3%到11%或%5到17%)。增值税的征税链条环环相扣,企业会对上下游企业自行监督,相较于增值税,营业税具有较大的避税空间,避税对企业具有强力的激励作用,增值税让此种激励作用消失,需要在税收政策实施中从微观推演整体的政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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