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会议上的讲话(2)
各位领导、
同志们:
刚才,长春常务副县长对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和创建重庆市卫生城市工作作了全面部署。我委作为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将按照县委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与各镇政府、各部门、社区、单位协调配合,明确职责,狠抓落实,顺利实现垃圾处置费的全面开征和创卫工作的全面推进。文秘部落
一、狠抓责任落实,全面完成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任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弥补垃圾处理设施投资运营资金不足的问题,实现垃圾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城市环卫产业的良性发展。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于2005年2月4日审议通过《开县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从2005年5月1日起在全县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县建委作为垃圾处置费征收主体单位。在此,我代表建委作出承诺:一定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到五个到位,确保城市垃圾处置费依法征收,足额征收,应收尽收。
(一)组织领导到位
为有效开展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按照渝府令165号的相关规定,2004年8月我委成立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办公室,设在建委城市管理科,具体负责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与综合协调等工作。办公室下设五个小组:核费组、宣传组、资料组、征收组与培训组。其中核费组负责城市人口户数、单位在册职工数,以及各类经营网点面积的核实工作;宣传组主要负责渝府令165号的宣传工作;资料组负责各类资料收集、印发、实施细则方案草拟;征收组负责整个征收方案的落实;培训组负责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确保了征收工作的人、财、物、责的全面落实。
(二)宣传发动到位
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及各社会单位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因此从渝府令165号出台之日起,我委就积极策划宣传工作,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现已初步完成城市垃圾处置费核费工作、《开县垃圾处置费征收实施细则》,印发宣传资料10万余份,办理收费工作证件。下一步我委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专栏,针对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垃圾处置费与物管清洁费的区别、垃圾处置费的用途、低收入家庭申请免交、委托代收解释和不缴纳处置费惩处等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宣传,使征收处置费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三)政策落实到位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在征费的具体过程中,我委将严格按照渝府令第165号、渝价(2004)473号和《开县垃圾处置费征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一步摸清缴费对象,做到垃圾处置费不重收、多收、少收、漏收;进一步完善征费方式,对县城区及镇东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委托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代收,县城区其他征费对象则委托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代收;各建制镇委托当地政府代收;进一步严格收费,对不缴纳垃圾处置费的居民和单位,要加大追缴力度,责令限期缴纳,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5000元罚款。确保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落到实处。
(四)费用管理到位
在具体征费过程中,我委将对征收工作人员采用培训上岗制,要求每个工作人员必须熟知垃圾处置费的法规规定,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与收费工作证,必须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并接受群众监督。对所收取的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线,专款专用,用于垃圾处理设施、中转站的建设运行投资、征收工作经费和环境卫生管理日常工作补助,不搞任何形式的多收、重收、滥用和暗箱操作,建立起一套垃圾处置费的责任考评体系,坚决杜绝居民出了钱办不好事的情况发生。
(五)服务管理到位
(未完,全文共8630字,当前显示149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