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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

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能否正确、有效地行使,关系到权力机关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因此,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建立科学、严谨、有效的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人大和代表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在实践中,开展人大代表履职监督仍存在些问题,关于完善改进的方向也存在不同的认识。如何明确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制度的设计原则和方向,如何优化监督制度,如何通过程序的保障为履职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值得关注与研究。

一、问题切入:履职监督制度的运行现状

近年来,为促进人大代表积极履职,全国上下如火如荼地掀起开展代表履职监督制度的创新潮。以我市的创新经验为例,我市市区人大都建立了代表履职登记、履职公开、履职报告和代表回选区述职评议等监督管理制度,这些举措取得了一定成效,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但总体而言,监督制度建设运行与新时代下人大工作发展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规制的操作性不强

相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制度建设而言,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制度远没有形成体系,一些法律规定仍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一方面在履职管理上,宪法和代表法没有规定人大代表的责任构成、责任范围,不利于代表责任意识的养成和责任心的增强,也使代表在履职时仅凭自律性而缺乏法律的规制,这必然给代表行使职责带来不可预测的随意性,也严重制约代表权力行使人民性的发挥。另一方面在履职监督上,法律对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内容、程序、手段上未作明确规定,致使选民对代表的监督难以具体化,难以落实。比如代表罢免制度,法律未规定罢免的条件,实践中往往是由于代表违法犯罪才启动罢免,对代表的监督比较被动,往往是代表只要不触及法律“红线”造成恶劣影响,不踩道德“黄线”引起公愤,不管他作风不正、政绩平平、甚至失职、渎职,一般都能任期届满。长此以往,容易造成人民监督虚设,法律对代表的监督规定形成“牛栏关猫”。

(二)代表履职日常监督不够

实践中普遍存在对代表履职监督偏重于代表退出机制,忽视日常履职监督。正常在一届人大代表履职期间,都会有部分人大代表辞职或被罢免。辞职原因主要是领导干部调离本行政区域或部队代表转业安置等,而罢免代表基本上是因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因履职不到位被罢免或因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会议被终止代表资格的情况鲜有发生。虽然代表法专门规定了停止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但这对大量日常的履职行为,却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措施,代表的退出机制与日常履职监督也未能很好结合起来。针对这种现象,中央要求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人大代表身份不符的行为,有关方面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人大代表。对此,尚需把党的政策要求吸收落实到代表履职监督的法律制度构建中。

(三)针对消极履职监督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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