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瞒报事故行为查处探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瞒报谎报按罚款上限,从重处罚。近年来,国家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事故查处方面力度不断加大,特别加强了对瞒报、迟报、谎报事故行为的查处。监管加强了,瞒报却始终没有彻底解决,这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逃避责任追究、减少经济损失仍是瞒报的主要原因。随着对煤矿事故查处力度的加大,事故成本不断增加,为了逃避刑事、行政等责任追究,少数矿主心怀侥幸,不惜铤而走险,瞒报事故。同时在煤炭价格持续走高的前提下,矿主为减少停产整顿、关闭煤矿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在煤矿发生事故后销毁证据、隐匿尸体、遣散人员,并以高额的赔偿进行善后处理等手段来组织瞒报。
巨额利润是瞒报最根本的原因。在矿主眼里,地下的煤就是钱,只要煤矿不停产、不关闭,什么险都敢冒,哪怕以身试法。
二、部分煤矿从业人员及家属纵容事故瞒报。瞒报事故的煤矿矿主通常以高出事故赔偿标准的经济赔偿作为“封口费”,在利益驱使下,煤矿从业人员及家属不仅不愿举报,还会形成“同盟”,故意帮助隐瞒事故。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矿主一般是先行用金钱
“安抚”事故现场工人和参与抢救人员,遣散知情人,然后是联系死者家属来商量,协议按较低金额签,额外再拿出一定数额的钱来作为封口费,条件是不要把事情讲出去。部分家属将遇难矿工匆匆下葬,对调查人员谎称“人是病死的”,拒绝配合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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