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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行政保护及司法保护的衔接论

【摘要】版权行政保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确立的与司法保护并行的版权保护的主要方式之一。基于版权行政保护的有限性,充分发挥版权行政保护的优势和《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版权行政保护进行边界设定,构建其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十分必要。采取行政裁决机制和司法保护之间的有效衔接、严格规定版权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转换的标准,以及构建版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之间的综合协调机制等措施,可有效构建版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的科学衔接机制,促进版权保护整体效能的提高。

【关键词】《著作权法》;版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衔接机制

行政保护较司法保护具有更强的专业性、主动性以及更丰富的经验,因而具有更高的保护效率,成为当前我国版权保护的主要方式。然而,从法理学的意义上来讲,行政资源和行政权力的有限性,决定了版权行政保护的有限性,版权的行政保护必须符合有限行政的理念,为其设定相应的边界。另外,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讲,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我国对版权的保护同时包括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方式[1]。版权行政保护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只有设定了版权行政保护的边界,司法保护的边界才会明确,两者才能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实现顺利衔接。因此,从法理逻辑和法律规定上确定版权行政保护的边界,以此为基础,针对当前版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衔接存在的问题,为两者之间的密切配合和相互促进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对于版权行政保护作用的充分发挥具有重要意义。

一、版权行政保护的边界设定及其与司法保护衔接的必要性

我国的版权行政保护开始于1985年成立国家版权局,经过30多年的发展,当前的版权行政保护已经具备较为丰富的经验,拥有专业性较强的执法队伍,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促进版权保护的成绩。然而,在版权保护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日益增加的现代社会,现有的以行政保护为主的方式已不能满足充分促进版权保护的需要,由此,现行《著作权法》在强调行政保护的同时还设定了司法保护。根据当前《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版权保护的具体情况,为版权行政保护设定必要边界,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与司法保护衔接的相关机制,对版权行政保护的健康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讲,版权行政保护的边界设定及其与司法保护衔接的必要性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版权行政保护的有限性。相对于司法保护,版权由于行政保护的专业性更强、效率更高,保护方式也更灵活[2],因而能对版权的顺利实现起到可靠的保护作用。然而,行政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版权行政保护在法理逻辑上的有限性。为了使有限的版权行政保护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和合理的利用,就必须为其设定相应的边界。版权行政保护边界的设定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应当充分发挥版权行政保护在专业和效率方面的优势,将适合版权行政保护的领域,如行政惩罚、行政管理和行政裁决等纳入版权行政保护的范围内,这意味着适合版权行政保护的领域不便被纳入司法保护的范围;另一方面,必须防止版权行政保护的过度扩张[3],防止其进入不利于其发挥作用的版权司法保护领域,导致版权整体保护效能的降低。版权行政保护边界的设定同时意味着版权司法保护边界的设定,要保证两者之间的密切配合和协调,必然产生对两者顺利衔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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