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产权代表管理办法
xxxx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文件编号:第版签发:
产权代表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产权代表的管理,加强集团公司出资企业产权的管理,规范产权代表行为职责,赋予公交集团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基本权利,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的有效运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子(分)公司、托管、控股公司及参股企业委派的产权代表。
1.3本办法所称产权代表是指集团公司在二级公司的国有资产的产权所有者代表。产权代表分为常驻类型和不常驻类型,常驻类型是指集团公司通过选拔、聘任,依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资的全资子(分)公司、托管、控股公司及参股企业委派或推荐总经理、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其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的权利;不常驻类型是指集团公司领导在履行其职务的同时赋予其对下属公司的职能分管权限,主要对根据集团的经营战略指标及计划对下属公司的经营管理做出指导性管理行为。
1.4如是同一企业有两名及以上产权代表的,由集团公司制定其中
xxxx年xx月xx日发布xxxx年xx月xx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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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为首席产权代表。2产权代表的职责
2.1常驻类型产权代表要依法维护国有产权和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对集团公司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2.1.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权益,保障所驻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1.2向集团公司报告任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产权收益状况、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决策事项等;
2.1.3在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股东会、董事会时,产权代表依据集团的决定、指示和建议发表意见和主张,正确行使表决权;
2.1.4总经理、董事、监事依据集团公司的决定、指示和建议在任职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监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主张,正确行使表决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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