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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案件程序和案件文书规范性要求

纪检案件程序和案件文书规范性要求

一、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的办理程序为。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一)受理1、范围

党纪案件受理范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

政纪案件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2、手续

填写受理登记表,包括材料来源、反映的主要问题、涉及人员的姓名、单位、身份、领导批示、收到线索的时间、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职业、联系电话、地址等。

3、受理司法机关移送的违纪问题线索应注意的问题(1)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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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在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调查。

(3)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虽涉嫌犯罪,但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二)初核

党纪案件称为初步核实,政纪案件称为初步审查。

1、时限。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经批准后可再延长。经初核,确需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应当在决定或者报批“两规”“两指”措施的同时决定或者报批立案。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初核任务完成后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2、程序

(1)办理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手续。

凡由承办纪检室直接进行初步核实的,填写《初步核实(初步审查)呈批表》,按照规定报批,重大违纪案件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委托初步核实(初步审查)通知书》。受委托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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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结果报告委托机关。

(2)成立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组。办理初步核实(审查)手续后,承办纪检监察室应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初步核实(初步审查)人员,成立核查(审查)组。

(3)制定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方案。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核查(审查)组成立后,核查(审查)组负责人应组织核查(审查)人员认真分析、研究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线索、基本情况以及涉案的单位和人员,制定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

——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依据,主要是分管承办纪检监察室有关领导的指示或批示。

——需要核实(审查)的内容,要把反映主要问题所涉及的内容逐条列入,不能遗漏。

——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时限、范围、程序等。

——注意事项。

方案制定后,应及时报承办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实施。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方案报请批准后。核查(审查)组应认真组织实施。实施的内容主要包括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意见的通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撰写初步核实(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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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报告等。

关于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报告的写法:报告的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等。核查(审查)组成员须在报告上签名。承办纪检监察室应对核查(审查)组撰写的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要负责人签名后呈报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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