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我省盗窃公私财物案件收容劳动教养数额标准的意
江苏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我省盗窃公私财物案件收容劳动教养数
额标准的意见
苏劳教委字【1998】
4号
各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市、县(区)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发【1998】
4号文件),对我省盗窃案件起刑点的标准作了调整。为使盗窃公私财物案件劳教数额标准同起刑点相衔接,更好地促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确定盗窃公私财物案件劳教的数额标准如下:
(未完,全文共1026字,当前显示30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