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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中央、省、市有关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工作的通知》(苏防疫企业防控函〔2020〕2号)精神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余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生产经营所在地辖市、区人民政府或常州经开区管委会现场审核通过后报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方可提前复工。春节期间未停产的企业在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可维持现状生产,如需增加在岗职工规模扩大生产的视同提前复工,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生产经营所在地辖市、区人民政府或常州经开区管委会现场审核通过后报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高度重视企业防控工作,尽快明确本地企业防控组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制度,坚决落实好各项工作部署。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履职担当,密切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促相关企业规范有序开展复工复产,协助引导企业落实好各项防护措施,切实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

各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对照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相关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控举措,确保执行到位、不留死角。

1.各企业要根据《江苏省工业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卫生学技术指南(试行)》(苏防疫企业防控函〔2020〕3号)(见附件1)要求,抓紧制定本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要保障疫情防控所必需的物资、场所、人员与经费,落实好复工前后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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