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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验收是检验清产核资工作质量,确保清查全面、程序规范、数据准确的重要环节,也是全面总结清产核资工作成效的重要手段。为保证我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质量,规范检查验收程序、方法和内容,根据中农办、农业农村部、自治区及市的相关意见和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我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验收时间

总体检查验收时间从20xx年5月8日起至7月30日结束,为期近3个月。请镇、村两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领导机构按照时间安排自行组织相关自检自查及检查验收工作。

(一)村级自查。20xx年5月15日-5月20日。

(二)镇级检查。20xx年5月21日-5月27日。

(三)区级核查。20xx年5月28日-6月4日。

(四)市级抽查。20xx年6月5日-6月15日。

(五)自治区级抽查验收。以自治区安排时间为准。

二、检查验收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

2.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xx〕11号);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的补充通知》(农办经〔20xx〕10号);

4.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xx〕12号);

5.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畜牧厅、教育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体育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新农经〔20xx〕87号);

4.自治区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关于转发的通知》(新农经〔20xx〕152号)

5.克拉玛依市委、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新克党发〔20xx〕10号)

6.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克政办发〔20xx〕69号)

三、检查验收内容

围绕摸清集体家底、理清产权权属、管好集体资产的目标要求,检查镇级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情况,主要对以下五方面内容进行验收。

(一)清查核实资产情况。主要包括。

1.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将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涉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全部纳入清查对象,包括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将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作为清查对象,要有本辖区清产核资对象汇总清单

2.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是否全面准确,对集体所有的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三类资产是否全面进行清查核实,重点清查核实未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和现金、债权债务以及“访惠聚”工作队投入形成并移交集体所有的资产。查看清产核资明细表和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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