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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推动乡村治理探索

一、目前我国乡村治理的困境

自乡村实行自治以来,就需面对自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乡村可以通过村民大会制定村规民约,但这样的规约不能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另外,随着乡村处理事务的复杂化,农业税取消,乡村治理者减少了与村民情感联络的内生动力;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的治理方式已疲于应对。日常村务治理之中,尽管有一定规则,但它却时常“迟到”或“早退”——治理的过程、村规民约的制定等等,都有这样那样的违法现象。

(一)村规民约不完善。首先,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不合法。《村民自治法》并没有授予村民代表大会制定村规民约的权力,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只能是村民大会。而在现实中,不少村的村规民约要么根本就没经会议通过,要么只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而村规民约生效的条件是经由村民大会的多数人投票通过。其次,村规民约的内容不完善。不少村规民约的内容往往只包含了村务治理、乡风文明等一些方面,有些还把不相关的内容也包括在内,并没有对村务进行细致的划分和全面的规定。规约中存在重义务、轻权利现象,其中大量的文字都是规定了村民所要遵守的义务,而很少列明村民的权利。在村民的利益被侵犯后,村民可以通过哪种方式维护自身的利益,在许多村规民约中都没有得到体现。

(二)村两委滥用权力。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部分乡村治理者的权力使用不规范。比如,通过经济手段拉取选票,当选以后,对于村民需要办理事务时,要“懂事”“会来事”,继而从中牟取利益。通过手中的权力将选举的时候“失去”的经济资源“聚拢”回来。除此之外,诸如公章保管不善,甚至某些乡村管理者的家人也有管理公章的实际权限,对自己熟识的人,就给予“特殊照顾”,不熟悉的人,就按程序办事。诸如此类,都是目前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乡村治理者违背村规民约,可能会对其他村委人员或是村民的利益造成损害;另一方面,村委人员违反规则,失去了良好的带头作用,失信于民,从而为村规民约的执行带来巨大的困难。

(三)村规民约执行难。首先,从村民的角度来看,要改变往日的行为习惯,并非那么容易。比如,村民收入来源渠道有限,而滥办酒席就成了他们最快集聚到资金的一种方式。随着村集体经济的兴起,工作、生活方式的变化,对乡风文明的更高追求,都需村民尽快赶上时代的步伐。当村规民约与村民的利益、习惯相互碰撞时,就对村两委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从治理者的层面来看,规约的制定,较少有村民的参与,没经投票通过就发布执行。一般说来,村规民约容易执行的地方,村民往往积极参与了制定过程,对村规民约的认同度也较高。另一方面,村委人员治理积极性的缺乏,日常的规约执行力有不逮,有力的村两委成员成为急切之需。

二、对乡村治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缺乏法治方式的引入,传统的治理方式无疑让乡村治理者拥有更多自主权力。在乡村自治中引入法治,意味着要对治理者自身作出限制,这会导致其对法治方式的排斥。随着乡村经济的发展,对良好村风的要求,通过村规民约的指引作用,要改变村民生活方式,就带来了新规则与旧习惯之间的摩擦。所以,村委治理人员法治意识欠缺、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约束与激励措施的缺位,都是目前乡村治理困境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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