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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和谐社会构建法与道德的关系

一、和谐社会中法与道德的一般理论

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道德将人们的正义与邪恶、光明与黑暗、公正与徇私、善良与邪恶等结合起来,成为一个复杂的整体。道德依靠从社会舆论获得的力量,将人们的信念,长久以来形成的习惯于传统,接受的十几年的教育巧妙的糅合起来,共同来保证其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被彻底贯彻下去。道德归根结底也是来源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及其所决定的利益关系。道德的发展历史,就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或迟或早的会引起道德体系的更替。道德具有继承性,它是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完善的,是人们内心的行为准则,通过人们的内在意识影响人们的行为,需要人们自觉自愿地遵守,不具强制性。法是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出的是国家意志,统治阶层的意愿。所以,强制性是法律最明显的特征之一。法律的规范性既保证了主体权利的规范,同时也对主体义务的规范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由专门的国家机构来执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和目标是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是同人类社会发展的前途相一致的。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是法律道德化的必要条件。法律的“必须”程度大于道德,道德的“应当”成分多于法律。

二、和谐社会中法与道德的一致性

(一)和谐社会中法与道德的基础的一致性。法与统治阶级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辅相成,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两者为相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共同为其服务。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在内容上是一致的,是相互渗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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