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垃圾分类处理法律问题思考
【摘要】今年以来,为落实好“乡村振兴”战略,各地以垃圾分类为突破口,探索试行了一种以“科学生态宜居的法治理念”为核心,以“法制保障为主体,科学分类管理和后期监督机制有效跟进”为抓手,以“完善现有环卫体系,强化资金科技保障”为路径的乡村垃圾分类处理新模式。
【关键词】乡村振兴;垃圾分类;新模式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提出要做好污染防治和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科学有序推动乡村生态振兴实现生态宜居。但乡村垃圾情况的恶化不仅成为“三大攻坚战”中污染防治问题,也是实现生态宜居的一大阻碍。在此背景下,习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体现。因此,我们有必要在乡村振兴战略视角下以乡村的垃圾分类为突破点,审视乡村垃圾分类处理问题,并从法律制度上给予完善。
一、乡村垃圾分类处理的法律政策依据
(一)国家层面立法。《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乡村垃圾保护工作也应在其调整范围之中,涉及乡村垃圾的法律还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循环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同样也只规定乡村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垃圾处理,对乡村其它方面的垃圾如何分类处置并没有明确规定。《循环生产促进法》主要从促进循环生产的角度对农业和工业生产方面产生的废物做出规定没有对乡村垃圾的分类处理有体现。
(二)地方层面立法。各省区基本都制定了适合本地方的环境保护条例,有些地方顺应乡村社会发展理论,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一些省区下属的地方对乡村垃圾分类处理给予明确界定。专门制定了适合乡村的垃圾分类处理特点的条例如《云浮市乡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金华市乡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三)其他政策性文件。乡村垃圾的分类处理,实际上也应遵循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垃圾分类乡村也要有所行动》指出垃圾分类不光城市要推进,乡村同样也要有行动,其分为有机垃圾、可回收废品、不可回收垃圾和危险废物4类。要把做好乡村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工作作为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首要任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探索适合乡村生产生活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指出乡村的垃圾应就地分类和利用。
二、乡村垃圾分类处理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乡村振兴战略提出要把我国乡村建设成生态宜居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并将乡村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升到更加突出的战略地位。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多层级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的乡村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正在形成,仍对乡村垃圾治理缺乏有效的关注。
(一)乡村垃圾分类处理主体法治理念缺失。实现乡村生态宜居,最重要的是树立实施主体的生态法治理念。乡村生态宜居建设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环节,其中政府部门、收运企业与村民都承担着不可替代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实施主体法治理念的缺失都会直接影响乡村生态宜居和乡村振兴的实现。
1.政府部门垃圾分类处理法治理念淡薄。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有实例看,政府应在实施中起到引导、促进的功能。虽然,在新发展理念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国家和各省市部门对生态环境治理高度重视,在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制定出诸多富有成效的制度,但是专门针对乡村垃圾分类处理的制度设计甚少。
2.收运企业生态法治理念缺失。收运企业是垃圾分类处理过程主要承担者,是垃圾中转和处置的直接主体,保护环境、创新垃圾处置方式是现代收运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使命。但是有些企业为减少生产成本对收运的垃圾没有进行专门收运和无害化处理,严重挫伤了在上游认真做好垃圾分类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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