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公路稽征处文件
浙温运。2009。133号
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运管所、市处各稽查大队、市区各危货运输企业:
为做好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工作,提高道路运输经营者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协调发展,根据省交通厅《关于规范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交[2009]145号)和省运管局《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浙运办[2009]4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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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我市境内依法注册,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经营企业和非经营性单位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都列入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范围。
二、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名称和主要内容
(一)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名称为“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投保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货物损失责任保险。主要保障承运人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时因意外事故造成专用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损毁、灭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货物引发损害责任保险。主要保障承运人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环境危害、公众伤害、财产损失及消除污染,而应承担的合理费用和经济赔偿责任费用。
三、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最低保险额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投保分A、B类,a类是指运输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货物的车辆;b类是指运输除a类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的车辆。相关类别最低保额如下:
(一)a类。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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