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实践分析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全面开展,在进一步落实保障人权、宽严相济、促进量刑建议精准化、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案件质量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效果。但当前司法实践中需进一步树立其系被追诉人的基本诉讼权利,需进一步大力开展。同时就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后反悔、判决后上诉、辩护人在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中的地位不清等问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解决。
【关键词】认罪认罚;司法实践;完善
作为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新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探索到制度确定再到全面推开,经历了数年的时间。至今其已成为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一项基本的、不可或缺的工作内容,在保障人权、促进刑事诉讼制度变革和诉讼经济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功效。并且随着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深化和不断完善,其效果和作用必将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实践开展情况
在过去的一年中,全国检察机关在高检院的领导部署下,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目前个别省市认罪认罚适用率高达80%以上。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为例,2019年6月至11月,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比例为72.8%,罪名涵盖了危险驾驶、盗窃、伤害、运输毒品、贪污受贿等几乎所有罪名,处理决定和刑期幅度从不起诉、单处罚金到有期徒刑十二年不等。
二、认罪认罚从宽的实践效果
(一)使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落到实处。过去一段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被追诉的对象,虽然享有较为广泛的诉讼权利,但其更多体现为被动的参与权,与其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尚有一些差距。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享有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同时享有对其最重要的实体权利——量刑建议的协商权,真正体现了其作为诉讼主体的身份和地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不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而反复协商的情况。笔者遇到的一个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因幅度建议的最低刑期与其预期仅相差一个月而与检察机关反复协商达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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