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
当前位置:中国福建>政府公报>2011年第33期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闽政文〔2011〕388号字体显示:大中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突出抓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转移避让
(一)完善各项预案。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逐项检查、修订,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辖区地质灾害变化情况,适时修订村(居)汛期地质灾害群众转移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确保转移路线明晰,避让场所安全,保障措施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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