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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汉发。2010。号

中共汉中市委汉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汉中市委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0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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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陕西省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汉中实际,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实行年度目标责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三位一体的综合考核,着力形成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工作导向,全面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为推动汉中科学发展、率先突破发展、建设和谐汉中提供坚强的制度保证。

第三条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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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学发展,引领方向,改进作风,推动落实;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实施,综合评价;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公认;

(四)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考用结合;

(五)讲求实效,简便易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和汉中经济开发区,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及各专门委员会,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上述单位领导班子和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考核。各民主党派,有关中省驻汉单位只进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按其他规定执行。

第五条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市考核办统一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不再进行单项工作年度考核。如确需单独考核的,有关部门事先要向市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考核结果统一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考核和评价测评。

目标任务考核是对县区、部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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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实绩进行定量考核。

评价测评指社会各界对县区、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和公众形象进行定性评价。

第七条目标任务考核。县区为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社会发展、资源环境、社会安全指标;市直部门为重点工作、基本职能指标。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为县区和市直部门的共性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根据省委、省政府下达任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县区发展实际、部门职能职责,每年下达一次。考核指标下达后一般不再变动,如需调整,须经市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自身组织结构层次,对目标任务分解细划,责任到岗,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奖罚办法,使目标管理与工作职位职责相结合,工作实绩与考核结果相结合,形成纵横联动、相互关联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县区、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评判和监督。

第八条评价测评。包括民主测评、市级领导评价、社会评价、民意调查和考核组评价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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