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多元化解创新分析
摘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加快创新建立医患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的迫切需要,是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的重要内容。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医患纠纷的特点规律,创新思路,坚持发展“枫桥经验”,源头预防、多元化解、联动服务。要以“引出去、请进来”为目标,建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医患沟通调处中心等小平台,融入诉讼与非诉讼服务中心等大平台,建立健全医患纠纷多元化解组织体系。以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源头防范、排查预警、分析研判、专业化解、协同化解、应急处置、舆情应对、人才建设和智能服务等机制,切实提高医患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成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法治获得感和安全感、幸福感,彰显我国人民司法、医疗卫生制度的优势。
关键词:医患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
为应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矛盾纠纷(包括医患纠纷)多发多样的状况,2015年底中办、国办出台《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为创新建立医患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提供了政策保障。
一、充分认识创新建立医患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义
第一,创新建立医患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具体行动。加快建立科学高效的医患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使医患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以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第二,创新建立医患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提出了一系列目标任务,创新建立医患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的重要举措。第三,创新建立医患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坚持发展“枫桥经验”,把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贯穿到医患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安全感、幸福感。第四,创新建立医患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的重要内容。多元化的纠纷主体及需求、多样化的利益冲突、医患纠纷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单一解纷方式各有优劣,都需要深化解纷方式供给侧改革,建立医患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健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二、创新思路,加快建立医患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一)如何界定医患纠纷。官方文献一般将医患纠纷称为医疗纠纷,而社会上多用医患纠纷这一概念[1]。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有时指向一致,即医患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见该条例第二条)。医患纠纷的含义更具包容性,也更符合社会现实状况。如“百度”中医患纠纷的概念,“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纠纷。医患纠纷包括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纠纷(如欠付医疗费的纠纷、对疗效不满等等)。将医患之间的纠纷称为医疗纠纷,既容易让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陷入身份“囚徒困境”,也容易让患者认为既然叫医疗纠纷,顾名思义医疗机构一定有过错或诊疗存在瑕疵,有时还不能体现医患双方的平等关系,徒增化解难度。国外也多用医患纠纷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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