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人大会代表关系的思考
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人大代表的关系的思考
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陆续开展了“评选优秀人大代表”活动,有的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发文安排本级人大代表向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述职,有的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出台文件由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人大代表辞职的建议,对于诸如此类的举措,业内人士一般认为对激励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具有积极作用,也有的却对其合法性提出了质疑。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实质在于正确认识和把握地方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人大代表的关系,这是代表工作的基本问题,也是整个人大工作的基石,确有进一步廓清的必要。
一、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人大代表的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定
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人大常委会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联系本级人民大会代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主要方式有:代表需积极参加地方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人大常委会协助代表按
归口便于组织和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组织代表小组,并推选出组长、副组长。代表应当参加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视察,以及执法检查、专题调查、民主评议等活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法专设“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为第四章,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应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条件,其办事机构应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等等。
综观代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代表是“联系、召集、组织、协助、支持、保障”的关系,而不是有的同志所理解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代表是“领导、管理”的关系。当然,代表要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规范自己履行代表职务的言行,但这不等代表归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按照法律法规,地方人大常委会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级人大代表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享有参与听取和审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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