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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制度的完善

摘要。捕诉合一的司法改革使检察官在职业道德方面受到了新的挑战。在监督体系弱化、考核机制不合理的情况下,检察官可能会出现司法腐败、不担当不作为、专业素养不足等问题,影响司法公正。本文认为应当完善检察官的终身追责制,制定具体的惩戒规范,并加强检察官的信息公开程度,从而建立全面的监督机制,促进捕诉合一后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法治化。

关键词:捕诉合一;检察官;职业道德

2018年7月24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会上提出关于“优化法院检察院机构职能体系”的要求,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切入点,突出专业化建设,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综合考虑提高办案质量效率、提升检察官专业素养专业能力、强化更实的监督制约以及与侦查、审判、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联系衔接等各方面因素。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介绍说,新一轮改革的突破口选在内设机构改革上,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动“捕诉合一”。

一、“捕诉合一”下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新挑战

(一)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立法现状。我国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是由法律设定的。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首次明确了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即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并接受监督。随后,又在2002年出台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中确立了“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八字职业道德标准。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中将“严明”修改为“文明”,即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不仅增加了有关加强公务员监督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同时也对公务员应遵守的纪律做了补充,增加了“不担当、不作为”等禁止性纪律规定。随之修订的《检察官法》将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表述为“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党纪融入职业道德义务规范是我国法治的特色之一,《党纪处分条例》第八章规定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明确要求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权力,清正廉洁,不滥用职权谋私。

(二)捕诉合一下检察官职业道德要求的新变化。所谓“捕诉合一”是指检察机关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批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出庭公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原则上由同一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捕诉合一司法改革后,检察官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因而,对其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

1.对检察官的廉洁义务要求更高。任何权利都有被滥用的可能性,且权利越大越容易被滥用。捕诉合一后,案件的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等程序均由同一名检察官办理,检察官的权力明显增强,对于影响力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官对案件的走向往往能起决定性作用,因而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极易产生权钱交易的行为。此种情况最易出现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在审判阶段,法律虽然授予了法院依法审查认罪认罚案件的职责,但其审查的重点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如果没有例外情况,法院一般不能对罪名和量刑建议做出改变。一旦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产生某种不正当的交易,检察官极可能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给予犯罪嫌疑人较轻的量刑建议,而此类交易行为在捕诉合一的司法模式下往往较难发现。这就要求检察官正确行使其权力,对其廉洁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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