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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收费道路管制研究

摘要。收费道路作为交通运输的重要方式,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本文从收费道路的自然垄断性质出发,结合我国交通运输道路的收费管制现状,分析收费道路管制目前面临的问题及不合理性,并对其收费管制方面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收费道路;自然垄断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两年内基本取消全国收费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推动降低过路过桥费。这是我国当前对高速公路收费管制管理层面改革的新尝试和新举措。截止2018年底,全国高速公路里程数超过14万公里,里程规模位居世界第一。在已建成的高速公路中,有超90%是收费运营模式[1]。“借钱修路,收费还贷”的收费公路政策使中国在短时间内扩大高速公路的总规模。但收费公路典型的自然垄断特征和政府对收费公路收费管制的不合理举措,使我国收费公路的发展带来诸多问题。本文结合收费公路的自然垄断特性,运用传统经济学观点以及管制与竞争理论,分析运输公路收费的政府规制。

一、我国收费道路的自然垄断特性及研究现状

(一)收费道路自然垄断特性。政府对运输道路收费的管制是基于其自然垄断特性进行的[1]。早期的经济学对一般意义上的自然垄断的理解围绕在规模经济层面,如格林沃尔德(greenwald)在其《现代经济辞典》中指出,自然垄断是一种自然条件,它恰能使市场容纳一个有最适规模的公司;斯蒂格利茨(stiglitz)在其《经济学》中指出,在某些情况下,生产一种商品所使用的某种技术导致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企业[2]。收费道路的自然垄断特征体现在其经营性质和规模性质。高速收费道路作为国家交通基础设施,在设计和规划之初,同一运输方向上往往不会有重复线路,这在经营性质上决定了其垄断特性;作为准公共物品,高速公路早期投入巨大,建设周期长、沉没成本高。从长远规划来看,前期投入与产出严重不平衡,交通流量剩余大,所以基本不存在相互竞争的另一条线路,这在规模性质上决定了其垄断特性。

(二)运输道路收费管制研究现状。根据传统经济学的观点,为了获得最大利益,企业会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对产品进行定价,即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在没有政府管制或干预下,垄断企业(高速收费公路)为了追求垄断利润会提高收费价格,社会效益或社会效率受到损害,也有悖于收费道路作为准公共物品的社会经济目标。因此,有必要对运输公路收费进行政府管制,降低垄断企业的高额利润,充分发挥提供社会服务的公路的有效性、合理性,维护社会公平,提高社会效益。从国内相关资料与研究可以看到,我国对于高速公路的政府管制研究主要集中于收费定价与制度设计方面。本文多倾向于对制度设计合理性及目前面临问题的思考,希望为我国进一步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提供有益参考。

二、我国收费公路收费管制分析

(一)我国收费公路收费类型。收费公路的管制体制是为实现收费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而建立的一种制度体系[2]。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借鉴了国外收费公路管制措施和国内发展特点,形成两种收费管理模式:收费经营型、收费还贷型[2]。根据道路管理权和收费管理模式,中国的高速公路分为收费经营型公路和收费还贷型公路。收费经营型公路是指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或依法受让收费权的公路[3]。收费用于收回投资建设成本和获得合理回报,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期满之后,无偿把经营权转移给国家;收费还贷型公路是指政府通过贷款、集资建设的公路。收费用于偿还本级和利息,在本息结算完成后立即停止收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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