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新经济下司法援助保险研究

摘要。2014年,为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改革,国务院发布了保险行业的“新国十条”,明确了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化保险服务业的改革目标。而司法援助保险就是在此基础上出现的新型保险类型。它是建立在部分涉及民生,且“执行不能”的案件基础上衍生的保险理赔机制。随着司法援助保险在宁波的落地,关于其存在的合理、合法性就成了一项我们应当探究的问题。本文通过两部分来论证司法援助保险的合理性。首先,司法援助保险是具有商业保险性质的公共产品。其次,通过法理基础和现实司法层面的考究,论证了在“新”经济发展水平下,政府做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财政实情的选择来购买司法援助保险作为公共产品是具有合法性、合法性的。

关键词:社会保障;保险法;司法援助保险;民生;维稳

一、司法援助保险的性质定位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共同构成社会运转过程中的保险体系。商业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是帮助政府实现社会保障的有效工具。随着人民生活的提高,旧态的保险行业逐渐不能适应目前“新”的经济发展速度。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新国十条”)明确提出“构建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司法援助保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提出的新型商业保险。

1.司法援助保险的商业性质。首先,司法援助保险是指由政府部门或法院作为投保人,财政出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作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普惠型保险。即不考虑申请执行人经济状况,只以是否属于法院穷尽措施,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为标准,对申请执行人予以一定比例和额度的理赔。“新国十条”明确提出“鼓励政府通过多种形式购买保险服务,充分运用市场化体制,降低公共服务成本”。而司法援助保险的实质就是“新国十条”所鼓励的向保险公司购买的社会服务。司法援助保险不具有法定强制性,它不是由法律强制规定必须参保的险种,而是在财政盈余的情况下,政府部门或法院自愿作为投保人参加的项目。它也不是政府部门或法院直接主导实施的,而是通过与保险公司建立契约关系,由保险合同来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政府或法院购买司法援助保险的核心就是建立契约式服务提供模式。[1]因此,服务合同的签订、执行、监督及绩效评价等贯穿于法院或政府部门购买保险服务始终,同时双方行为均受《保险法》的规范。司法援助保险由保险公司经营,而保险公司属于法人型企业,进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必须向国家纳税。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依据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这种补偿在价值层面上的要求体现为保险公司收入与支出对等,即法院或政府部门交纳多少保金,保险公司就给予多高层次的保障。由此可见,该保险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一个商业性产品。


(未完,全文共4911字,当前显示122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