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工作总结-依法履职 不辱使命
依法履职不辱使命--县人大工作总结伴随着祖国前进的步伐,县人大常委会走过了20年的奋斗历程。20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开拓创新,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为加快我县的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突出工作重点,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一个重要手段。20年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目标任务,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一是认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召开人民代表大会20次、人大例会120次,作出决定、决议120项;二是围绕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检查和调研;三是加强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暂行规定》,对“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开展了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坚持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和履职宣誓制度,不断加强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四是积极开展执法检查。为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辖区内的贯彻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10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五是认真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坚持主任接待日制度,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让来访者期待而来,满意而归。
二、加强民族立法工作,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民族立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20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在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为适应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了《**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着手制定《**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和《**彝族自治县石门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自治条例的制订和完善,不仅推动了依法治县进程和民主法制建设,而且在保障自治县行使自治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民族关系,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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