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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理解与认识

xx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由第13号xx令公布,自xx年12月1日起施行。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新法新增加了17条,修改了59条,新增和修改的条数占了一大半。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揭开了依法治安的新篇章。

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虽然企业在落实责任方面主流是好的,经过近年来的努力,面上的工作有很大改观,但仍有部分企业想方设法逃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体作用,想方设法减少安全投入,压低生产成本,致使作业场所条件恶劣,设备和工艺陈旧落后、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下;部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落实不力、不硬,培训教育跟不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很严峻。二是监管职责不清。部分乡镇、部门领导和企业负责人,重经济发展,轻安全生产的倾向仍然存在,在有些方面安全生产工作仍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文件上,抓贯彻落实不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在一些领域、一些地方仍有死角,部分群众对安全生产的认知仍停留在对重特大事故的关注上,而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道不多,自律意识淡漠,违规和违章现象经常出现。三是重点领域隐患仍然较多。从安全生产大检查所反映的情况来看,道路交通、煤矿、公共聚集场所、危险化学品、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等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事故隐患仍然存在,受煤炭行业停产整顿和资源整合政策的影响,在投资压力的共同作用下,工期紧张,造成企业业主和管理人员的急躁心理,影响企业安全管理和煤矿目标任务推进;非煤矿山地质条件复杂,机械化程度低,安全保障水平低;人、车、路之间的矛盾突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随着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全县重点工程建设也是不容忽视的监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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