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政年
篇一:浙江省财政厅出台新的差旅费管理规定
关于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出台新的
差旅费管理规定》说明
1.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日前浙江省财政厅修订下发了《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堵住漏洞。
2.新《办法》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含市辖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实行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或在限额内凭票报销办法。
3.与原《办法》比较,新的差旅费管理规定主要对出差审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的报销标准和报销办法作了较大调整。
4.关于出差审批,新办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前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差审批单作为差旅费报销的必备依据。常山县教育局规定,教师出差(离开衢州市以外)需到县教育局纪检室主任徐旗处审批同意后才能离开;校长、书记出差(离开衢州市以外)需到县教育局纪委书记熊志华处审批同意后才能离开;所有人员出差回校报销车费、食宿费、培训费和公杂费等发票时需到县教育局熊志华处审核。出差审批可由组织方一同审批或学校带队领导送教育局审批;费用报销由学校会计先初审后再每周一统一送熊志华处审核。
5.关于城市间交通费,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职务级别对应的高铁、动车等新型交通工具的乘车标准。
6.关于住宿费,新办法规定。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职务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住宿费限额标准。突破原有一刀切的做法,更切合实际。
7.关于伙食补助费,新办法明确: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出差期间由单位给予个人伙食补偿,其中:
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120,其他100),包干使用。
省内出差分两种情形。一是可以凭出差日期与出差城市相吻合的正式非定额餐饮发票在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目前标准100元/人、天);二是如无餐饮发票的,按每人每天30元发放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
所谓包干使用,实际上就是发放现金补助,不需要任何票据,下同。
特例情况:
出差在途期间目的地不同的,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报销一天伙食补助。常山县教育局规定,在常山县内出差,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只报销车费。
非当天来回的,需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
8.关于公杂费,新办法规定: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用和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除当天来回无需住宿费发票外,其他均需凭住宿费发票报销(参加会议培训除外)。其报销标准为:
省外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单位自备车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减半执行。
省内出差两种情形。一是凭市内交通等公杂费发票在60元每人每天限额内据实报销;二是无公杂费发票的,按30元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包干使用。单位自备车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同样减半执行。
9.关于结报期限和费用结算,新办法规定。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餐饮发票等凭证。确有特殊原因需延迟报销的,需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出差相关费用较大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常山县招贤小学兰文仙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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