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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思考与改进建议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项国际上广泛征收的税种,在筹集财政资金和调节收入再分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内收入和财富差距的扩大引发人们对收入分配公平性的思考。已有研究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未能有效发挥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甚至出现逆调节现象,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为进一步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税收公平,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次改革做出很多新的尝试,从分类计征向综合化计征模式的转变,到首次增加附加扣除项目,再到以公民身份证号作为纳税识别号的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强等,无不体现出个税变革对时代发展趋势的把握。但是面对复杂的国情,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法在制度设计和征管方面仍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本文对税法改革后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完善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变化分析

1.征收模式的转变。此次个税改革前,我国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制,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分别按不同的税目和税率征收,这种模式虽便于征收管理,却难以体现纳税人整体负担水平,不利于平衡纳税人税负。改革后,个人所得税税目由以前的11项调整为9项,对居民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纳入综合所得征税,且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综合征收制模式征收管理相对复杂,征管水平要求高,但可以针对纳税人整体负担水平计税,避免相同收入水平因收入来源不同而导致的税负不同,且按年计征可以避免因收入波动过大造成的税收负担不同,促进了税收公平[1]。这项改革将推进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由分类征收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模式的转变。

2.提高免征额调整税率级距。此次个税改革将免征额由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到60000元/年(即5000元/月),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加了税后收入。此外,新税法还调整和优化了税率结构,原来仅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现适用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综合计征,在原来3%至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基础上,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级距,缩小25%税率级距,保持30%、35%和45%三档高税率级距不变。这两项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措施,在有效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税收负担、强化个税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促进税收公平的同时,激活和释放居民消费需求、改善消费环境,在现阶段我国经济面临下行压力情形下,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3.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此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大专项附加扣除项目,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附加扣除的具体标准。此项举措充分考虑了个人税负的异质性,使个税减免更加精准:首先是关系民生的主要支出项目得以在税前扣除;其次是生活困难群体从中享受更多降税优惠;最后是作为社会财富创造主力军的青壮年阶层获得最大的减税福利,更有针对性地减轻他们的税收压力,进一步彰显了税负公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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