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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细则

宁防办〔2009〕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宁政发[2004]55号)、《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补充规定》(宁防办[2006]27号、宁财综[2006]217号、宁价房[2006]120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界定的说明

《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工业生产厂房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门类的生产车间。各门类所包括的行业小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执行。

工业生产厂房的配套设施是指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设施。

二、关于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问题的说明

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建筑物的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或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当沿地下室围护结构有一半以上的室内外地坪的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超过3米。

对于多层(10层以下)非居民住宅建筑,当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按照规划设计要点和平时功能要求,每栋建筑的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其必建防空地下室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集中易地修建。

如项目无条件集中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多层非居民住宅必建的防空地下室也可结合某栋建筑修建,该栋建筑虽因修建防空地下室而导致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其必建面积仍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计算。

三、关于几类特殊民用建筑配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说明

(一)由住宅和其它功能组成的混合型建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项目的混合型建筑除外),按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

(二)酒店式公寓是具有居住、酒店双重功能的民用建筑,这类建筑物的实际功能和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应按用地性质来确定:在居住用地上新建的此类建筑,其功能定性为住宅,按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居住人口按每户2人计算;在其它性质的用地上新建的此类建筑,其功能定性为酒店,按非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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