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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xx〕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审批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确需延期的,应进行绩效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三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策依据充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二)支出责任明确。属于市县事权的,省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属于省与市、省与县、或省市县三级共同事权的,专项资金设立时应明确各级分担标准或比例。

(三)执行期限确定。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外,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四)职责分工清晰。专项资金应明确归口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严格控制新设专项。对已有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严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都设立一项专项资金,不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目标接近、资金使用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述专项资金的申请设立程序具体如下:

(一)申报。由省直部门(包括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书》(附件1),明确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需求(资金规模建议和资金安排计划)、资金用途、执行期限、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附件2)、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以及其他与资金设立相关的资料。

(二)审核。省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组织论证审核。必要时,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设立专项资金进行论证。省直部门根据审核意见或论证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整完善。

(三)报批。经审核或论证建议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直部门与省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由省直部门申请设立的专项)或由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设立的专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未经批准,各省直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不得在其代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调研报告及工作会议等对省级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等事项作出安排。

第七条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应涵盖以下内容。专项资金的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支持环节、补助对象)、执行期限、分配方法(标准)、部门职责分工、绩效目标、审批(申报)程序、拨付流程、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

(二)专项资金可以采取项目法(包括竞争性立项)或因素法(包括标准化法)进行分配,分配方法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直部门共同确定。对用于省级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直接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到市、县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该专项资金总额的50%。

(三)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专项资金不得安排省直部门工作经费、计提项目管理费等。因实际需要需安排省直部门工作经费、项目管理费等的,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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