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宗教团体登记制度分析
曹志:中国宗教团体登记制度分析(上)
中国宗教团体登记制度分析——以基督教家庭教会为考察对象*目录前言
一、登记制度的功能
(一)登记程序
(二)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
(四)小结
二、登记管理的逻辑
(一)2006年北京守望教会案
(二)2006年安徽铜陵教会案
(三)小结
三、登记救济的困境
(一)登记审批违法吗。
(二)宗教管理体制
(三)小结
四、宪法第36条与登记制度
(一)第36条、立法法与宗教条例
(二)第36条是如何产生的1、宪法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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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宪和修宪程序
3、第36条与中共中央19号文件
(三)第36条与。依法管理宗教。
(四)小结五、结论前言
自1949年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宗教团体就被归类为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而纳入到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中。政府归类和管理社团的先发手段是登记制度立法:《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9/9/1950)及《社会团体暂行办法施行细则》(23/3/1951)。[1]就基督教团体的管理,当时还特别制定有《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条例》(29/12/1950)、《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实施办法》(11/1/1951)和《对于接受美国津贴的基督教团体处理办法》(24/7/1951)。[2]
当时,中共中央要求反对基督教中的帝国主义,在教徒中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政务院总理周恩来提出基督教应当建立自治、自养、自传(以下简称。三自。)的教会,吴耀宗等顺应该要求而发起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这是上述三项条例及办法产生的背景。[3]
在通过《对于接受美国津贴的基督教团体处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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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上,中国基督教抗美援朝三自革新运动委员会筹备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协助政府推行其宗教政策,发动基督教的控诉运动,在此过程中各地建立三自革新分会。正是在这个基础上,1954年。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成立。这就是中国。三自教会。的由来。同时,为保持独立而拒绝加入。三自。系统的教会,或者被强制解散(如。耶稣家庭。教会),或者是教会领袖被冠以。反革命罪。受审入狱(如主持。北京基督徒会堂。的王明道先生)。[4]于是,坚持不加入。三自教会。的基督徒转入或继续在家庭聚会——这就是今天我国基督教。家庭教会。的起源。[5]
所以,上述三项条例及办法的制定者,表面上是要求所有接受美国经济支持的基督教团体必须登记并尽快达成自养,但实质上是借机以反帝爱国的名义在基督教团体内部进行分化整合,试图建立服务于人民政府的教会系统。[6]从此,。家庭教会。在这种登记制度与政治运动的联合夹击下,被臵于。非法。地位;。三自。教会则成为国内唯一合法的基督教团体。
进入1990年代,国务院宗教事务局首先制定行政规章《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6/5/1991),要求宗教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5/10/1989)办理登记。后者被1998年10月25日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社团条例。)废止,由此,《宗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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