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管理,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建、园林、环卫、卫生、交通、工商、环保、民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市容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给予表彰。
第六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各种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具有不同风险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符合城市容貌的有关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行拆除,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临街两侧及繁华地带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经批准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外,一般应建绿篱、花坛(池)栅栏、半透景围墙(高度不得超过180厘米)。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按规定标准重建。
第九条凡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摊点、摊群、停车场及举办宣传、展销一条街活动,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占道时间、规划、布局、性质和容量,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条临街商店设置的遮阳蓬帐,应讲究整洁美观和统一规范,高度不得低于24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按规定标准重新设置。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确因建设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设施或设置户外广告牌、报亭、标语牌、读报栏、宣传橱窗等,必须征得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到期应及时清理或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清理或拆除外,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凡需在道路红线内悬挂跨街或不跨街的宣传横幅、条幅、气球等,须经市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批准时间、地点、内容、数量悬挂,到期应及时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拆除外,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凡需在道路红线内设置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必须征得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同意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数量设置和悬挂,到期应及时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拆除外,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临街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清除外,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交通亭、候车亭、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拦等交通标志及汽车站牌,要做到整洁美观,责任单位应负责维护,保持完好,破损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更换。逾期未修复或更换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各种指路标志牌、单位和商店名称标志牌及各类广告牌,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不得有错别字和残缺字;如有破损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行拆除,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完,全文共4457字,当前显示147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