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供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在村内从事供水工程施工以及使用村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
第三条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委会成立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水源的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第四条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新装、改装、拆除供水设施的,需提前向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
第六条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七条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的范围内,不得设臵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
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每年至少对自来水采样送有关部门检验1次,当水源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的频次,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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