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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应用过程中疑难问题的通知

金华地区关于明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应用过程中疑难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

根据各大队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反馈的问题并结合我市实际,经支队防火处人员讨论及广泛征求各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和社会消防设计单位意见后,支队防火处对部分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执行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将《明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应用过程中疑难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作为我市消防行政许可(备案)的依据,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总平面布置

(一)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作业面和登高作业场地设置,在执行《高规》4.1.7、4.3.4、4.3.5条与《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1条时要求:

1.设置“隐形”消防通道或“隐形”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建筑,不应有影响消防车通行与作业的树木或障碍物,地面承重、坡度等应不影响消防车通行和操作;

2.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可分段设置,但每段应都能用于消防车登高操作,互不衔接的各段原则上每段都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确有困难时,应确保任一登高面外沿至最近楼梯口的距离不超过30米,且至少有一个登高面侧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3.利用城市道路作消防登高场地,应明确登高场地范围无高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4.《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浙公消。2008。18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登高场地的设置应能保护到各个单元”:指各单元若干户的窗口应能通过云梯进人;

5.在建筑总平面中应明确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场地的设置;

6.高层劳动密集型的工业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登高操作面及操作场地设置参照高层民用建筑的要求执行

(二)消防车道设置要求:

1.高层居住建筑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可按《住宅建筑规范》第9.8.1条在出入口方向设置一条消防车道,另一车道可绕行其它建筑设置;

2.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高层建筑应按大型消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r=12m核算,多层建筑按普通消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r=9m核算;

3.按照规范要求不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单多层建筑,其消防车道应能到达每栋建筑或其附近,消防车道距每个单元出入口的最远距离应小于80米;

4.尽头式消防车道长度大于35米时,应设置回车场;

5.当设有环形消防车道时,建筑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大于220时,可不设穿越建筑的消防通道

二、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设置要求

(一)高层建筑中电影院观众厅的厅室面积及相关消防设计按《高规》第4.1.5条执行;电影院人数按厅室实际设计座位数的120%核算;

(二)民用建筑内设置商业配套的仓储或商业办公用房时,一般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及安全出口。当单个仓储或商业办公用房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且其建筑面积不超过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10%时可不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所在防火分区面积及疏散距离按照商场要求执行;当单个仓储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或总仓储面积大于总商业面积(包括仓储及配套用房)的25%时,喷淋系统应按仓库要求执行。仓储、办公用房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核算疏散人数和宽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人数和宽度。

(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5.1.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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