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扫黑除恶工作调研报告
活动开展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迅速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战果,有效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净化了社会风气。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近日,笔者在xx某基层检察院进行专门调研,发现“黑恶”案件侦办中存在的问题,对原因作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案件类型单一。经查,今年第一季度该院受理的提请审查逮捕涉黑涉恶类案件##件##人,其中涉嫌寻衅滋事案件##件##人,案、人分别占总数的##%、##%,其余的为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案件。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涉黑涉恶案件包括##类犯罪,从目前公安机关办理的黑恶案件来看,类型比较单一,存在片面打击的倾向。
(二)案件质量不高。该院受理涉黑涉恶案件后,在审查后决定不批准逮捕#案#人,占受理总数的##%。主要理由是不属公安机关管辖(自诉案件)#案,占不捕总数的##.#%;存在取证不到位的#案,占不捕总数的##.#%。如张某敲诈勒索案。
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大部分是####年至2017年的犯罪事实,都是当时案发后没有深查的事实,有些证据已经灭失或无法固定,有些根本无法取证,虽然在审查逮捕环节可勉强批捕,但在提起公诉阶段,有大量事实无法认定,导致案件“缩水”严重甚至无法起诉,看似大案,实则经不起证据的检验,不但导致诉讼周期过长,而且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另如李某聚众斗殴案。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认为双方人员纠集力量,互相斗殴,且双方纠集力量的主犯都已供认不讳,因此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而没有第一时间固定其他相关参与人员证据,然而后来在批捕环节,证据发生变化,介于批捕环节办案时间较短,无法补充或提取相关证据,致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明效力弱化,甚至根本无法认定,导致只能暂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
从以上情况不难看出,案件定性不准、取证不到位是当前公安机关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突出问题。
(三)存在人为拔高、凑案现象。该院受理提请审查逮捕涉黑涉恶案件中,经核查,有#起案件不属涉黑涉恶类案件,而公安机关将其列入扫黑除恶类案件范畴,占受理总数的##%。
除#起对案件定性的认识问题外,有些案件明显不属于涉黑涉恶类案件。如徐某故意伤害案。徐某将人打成轻伤,从案件的起因上看,徐某看似无故生非,但其加害的对象并不是其生非的对象,而是旁边的劝阻人,徐某对旁边的劝阻人有明显的伤害故意,且造成被害人轻伤,是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然而公安机关将其列为涉黑涉恶案件,以寻衅滋事将其提请逮捕,人为的将普通刑事案件拔高、凑数。
(四)注重“打早打快”,忽视“打准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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