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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之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50问

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30.哪些情形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哪些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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