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二条市法院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方针路线政策的情况。
(二)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市法院党组班子自身建设的情况。
(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完办事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中央、省委、市委指定的内容。
(六)省法院指定的内容。
(七)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条市法院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应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应围绕主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诚恳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共同提高、增进团结的目的。不得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四条市法院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经市委同意。
第五条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确定主题。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对召开民主生活会的要求,结合市法院党组班子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主题。
(二)制定方案。根据主题制定市法院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时间、主题及开法。会前15天,以法院党组文件向省法院政治部、市委组织部报送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方案,同时抄送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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