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得与失]得与失的感悟短句
19世纪末20世纪初,完全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制度举步维艰。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美国、日本等国建立了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许多国家采用了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方法,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持、经济上的优惠以及行政上的保护。但过高的赔付率和管理成本,也加大了各国政府的财政负担。
五种不同的制度模式
目前,大约有40多个国家推行农业保险,根据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和法律制度,主要形成了五种制度模式:美国、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导模式),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前苏联模式(政府垄断经营模式),西欧模式(民办公助模式),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
美国、加拿大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
日本模式,一是政策性强,国家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乎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水稻、早稻、小麦、大麦)和饲养动物(牛、马、猪、蚕)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作物和饲养动物实行自愿投保;二是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是民间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和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后者只接受前者的再保险业务。
前苏联模式目前已逐渐消失,其特点是以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性经营。
西欧模式的特点是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相互保险公司或保险合作社经营,但一般只经营雹灾、火灾和其他特定灾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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