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人大“决定权”]人大决定权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不过与其他职权相比,该项权力的行使一直被认为是人大工作的“短板”,在现实生活中常常难以落实到位。重大事项的范围如何界定。议题如何选取,决定程序如何启动。决定草案的起草和审议以及表决程序如何规范。决定实施效果又如何监督。类似问题,由于全国人大尚未出台相关法律,而其他法律和各地法规的相关规定也比较原则,亟须各地人大在实践中探索。
因为,让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成为政治生活的常态,不仅惠及民生,还将从根本上提高公共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最具权力机关性质的权力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这项权力在传统上被认为属于人大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这四项基本职权中的决定权。
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的频率在不断攀升。
“人大的决定过去是看得见,摸不着;现在是摸得着,享得到。”自2003年《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出台以来,该市人大常委会在决定权的行使上从程序性向实质性迈进,“决定”的内容也在不断脱“虚”向“实”。如今,很多让百姓称道的好事实事:菜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公共绿地永久性保护、火车东站配套工程的兴建等,都缘自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2011年3月2日下午,广东省雷州市十四届人大七次会议临时增加议程,由人大代表投票表决2011年雷州市四大重点建设项目和四大重点民生工程项目。这一“临时议程”很快就让雷州市的300多名人大代表“动”了起来。结果,涉及金额达数十亿元的雷州市四大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全部以98.5%以上的赞成率通过。自此,代表票决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在雷州市步入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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