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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生态环境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取证困难,违法后果鉴定成本高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往往游击式违法、捉迷藏式违法,比如非法采砂点、非法采矿点、非法采伐点、非法排污点等点多面广,行政部门执法力量不足。同时,行政执法缺乏强制手段,如果公安机关不全力配合,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取证受到违法人员的干扰就搞不成。水利、国土、环保等部门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果的鉴定程序复杂、鉴定成本高的问题反映特别强烈。另外,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人口门坎髙,后果认定必须以省级以上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但 这样的鉴定机构全国只有4家,而且鉴定费很高。涉矿、涉地案件违法行为后果认定难,主要原因在于有关文件规定必须以省级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执法依据,这些鉴定机构都按平方收费,鉴定费动辄数万、数十万,取证成本过高。

三、生态环境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难度大一方面不少行政执法部门主动向公安机关移送生态环境领域刑事犯罪的意识较差,“两法衔接”平台往往是建而不用,录人案件与实际案件差距较大。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困难,存在移不动、送不出、不受理的问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特别是公安侦查环节衔接不通畅。例如,有三个层次的原因造成涉土涉矿刑事案件移送难:一是内部执法程序复杂,国土系统内部规定,下级国土部门移交刑事案件,必须经上级国土部门审核同意,无形中设置了移送障碍;二是损失鉴定成本过髙,如前所述,公安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文,规定涉地、涉矿违法后果认定必须由省级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且鉴定费用过高,国土、公安在送检主体、费用承担上互相推倭,导致案件无法移送;三是许多涉嫌犯罪行政案件,往往夹杂复杂的信访因素,公安机关认为是行政执法部门在踢皮球,在推矛盾,所以不愿受理。

四、生态环境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成本过高,并且没有形成执法合力对长期存在的传统产业、工业企业需要关停并转的,还缺乏明确 的补偿政策;对农民传统的畜牧、养殖产业,如果严格执法,将极大伤害群众利益,引发社会矛盾;对政府为发展经济、招商引资开办的工业企业,由于地方保护倾向的影响,行政执法无法产生实际效力,有的甚至进不去门、见不到人,根本执不了法。同时,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往往是双重甚至多重违法,任何一家行政执法部门单打独斗根本解决不了问题,但由于各方面原因还无法形成执法合力。

另外,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还存在各部门衔接不畅的问题,比如国土部门审批颁发一个矿产开采证,审批前并未征求环保、林业等部门意见,如果采矿证涉及的开采范围包含公益林地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特殊保护区域,必将出现行政执法“打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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