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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保障用水户饮水安全,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国家卫计委、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64号)相关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县城自来水公司管网延伸工程及社会资本建设经营性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划分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1)县发改部门。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编制,负责项目的审批及供水水价的核定及监管。

(2)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的筹集、监管;

(3)县卫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监督、水质监测工作;

(4)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设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提供水质抽检、巡检等服务工作。

(5)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拟定和环境管理的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6)县电力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供电,执行有关电价政策。

(7)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饮水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控和治理工作。

(8)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工程选址规划、用地支持、产权确认登记,加强对饮水水源的水资源监测评价及工程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管。

(9)县水利部门:

①组织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展规划;

②履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职责,建成后及时移交受益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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