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制度的思考|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内容
新修订后的选举法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次历史性进步。新选举法实施后,还有哪些制度和规定对选举制度产生影响和制约;在现实条件下,哪些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定通过努力可以改进或消除,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是我们面临的又一个问题。本文试从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制度的设立及功效研究入手,就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
一、代表资格审查制度的设立、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代表资格审查制度的设立
我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制度的设立是伴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人大制度建立初期,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只是属于代表大会的一个临时机构,仅在代表大会期间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工作,对新当选的人大代表资格进行审查。这种做法的缺点是不能及时对下一届新当选的人大代表和本届补选的人大代表资格进行审查。1982年宪法实施后,随着人大制度的恢复和发展,地方县级以上人大设立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先后于1982年和1986年根据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为常委会的一个内设机构。这一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代表资格审查制度,避免了以前存在的问题。自从代表资格审查制度设立以来,特别是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以来,对于培养国人的法律意识,推进依法选举工作产生过积极作用。
2.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未完,全文共2436字,当前显示63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