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律风险及防控] 银行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新巴塞尔协议将操作风险定义为:“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协议并未对法律风险进行明确定义,而是将其作为操作风险的一部分,我们认为对法律风险的这种界定过于狭隘,不能反映法律风险的全貌,以此为风险防控目标不能体现“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新巴塞尔协议对法律风险的界定是一种狭义解释,其仅考虑了可能直接形成损失的法律风险,而没有涵盖从其他风险转化出来而可能间接形成损失的法律风险,即“广义的法律风险”。据此,我们可以将“广义的法律风险”定义为:“由于违法违规或对决策、经营、操作的合法合规性评估失误而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以及因对上述失误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处理失当而可能扩大损失的风险”。
广义的法律风险包括如下三个层面。第一,决策中未充分考虑依法合规性,经营、披露、宣传中因内外因素造成声誉损失,而由策略风险及声誉风险转化而成的法律风险;第二,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法律风险,包括依法合规经营、人员授权控制、业务管理控制出现问题及外部法规变动带来的法律风险;第三,由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转化而成的法律风险,包括授信管理、准入推出制度、授信制度、风险政策及风险目标出现问题以及交易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利率风险控制失当带来的法律风险。
银行法律风险的防控首要的是在决策层、管理层及操作层都强调依法合规经营问题,即在银行内部树理“合法性效益”的观念,不鼓励“唯效益论”和“唯业绩论”,重视法律风险可能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巨大程度和广泛影响。银行法律风险的防控还需要在决策中、经营中及观念上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控体系,在内部机制上及经营过程中贯彻具体、可操作的防控措施,建立良好的银行法律文化。
法律风险的具体防控措施有:在决策法律风险防控中引入首席法律顾问负责制、法律顾问委员会制、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及危机管理合法性措施;在经营中采取机制性和过程性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包括在制度上建立授权制度、合规制度,对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管理,包括法律风险评估、法律尽职调查、法律合规咨询、合同全程管理、外部法律资源整合、诉讼仲裁管理、审核信息披露等等;注重银行法律文化建设,包括编制《依法合规责任手册》、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培训、引入依法合规性绩效考核指标、提高法
律合规人员素质及建立法律信息收集公布渠道等等
一、决策中法律风险的防控
决策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元素,银行业也不例外,但决策程序中法律意见的缺失恰恰构成了中国银行业最大的法律风险。如何避免银行决策者做出毫无法律常识的可笑批示。如何避免决策者经全体讨论做出的决策竟然缺乏必要的法律分析和基础,没有对起码的法律界限做出考虑。如何避免参与决策的个别领导由于个人的倾向偏好或喜怒哀乐随意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决策过程中,银行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时如何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法律顾问应处于咨询地位还是决策参与地位,法律意见是否还能因行政领导主观的拍板得以推翻,进而银行的决策是否能被保证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中展开,都是值得银行在设计未来科学的决策机制时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
1、建立首席法律顾问负责制,参与银行重大战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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