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执法动力问题研究]执法不规范的问题研究
摘要。现阶段,我国环境执法缺乏长久有效的动力,执法效果不佳。从执法措施创新、强化环境责任、完善执法机构建设和依靠公众力量四个方面对环境执法动力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环境执法效能的提升需要从多角度进行审视,在结合当今国际及国内环境执法措施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微观创新和完善,最终目标是实现环境执法的可持续发展动力,形成社会自觉守法意识。
关键词:执法效能创新人性化动力知情权
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法常常给人一种“软法”的印象,环保部门、法院等国家机关对环境法的实施很不得力。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成为我国政府和民众关心的大问题,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压力,地方政府在增加gdp的同时面临节能减排的重任,在制度实施上还缺乏强有力和持久的执法动力,我国环境法制实施的“硬约束”功能还没有真正发挥出来。从总体上看,已经制定的环境法规得不到全面、有效的贯彻实施,是目前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而紧迫的问题。
在发达国家,目前美、日、欧盟成员国等国家已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环境法体系,制定新的环境法规的立法工作明显减少,在立法上主要是对已经制定的环境法规进行修改、补充,而把重点放在提高执法能力、强化环境执法方面。与发展中国家不同的是,发达国家更关注环境保护制度的微观可行性,加强环境执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建立健全各种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依法行政或依法行政管理。例如,美国在建立源削减法律制度方面的努力;欧盟国家在建立清洁生产和环境标志制度方面的努力;日本自进入90年以来,针对产生污染的根源,一直在企业大力推行污染防治管理员制度,积极建立“清洁生产”“绿色产品”“生态标志”和“产品生命周期评价”(lifecycleassessment)方面的制度。
一、执法措施的创新是提升执法效能的长久动力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机关在环境及节能减排执法力度上有所进步,同时在执法制度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可操作化方面进行了一些改善。然而,我国企业对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并没有明显的提升,政府机关执法被动,群众参与积极性不高,执法的可持续性值得怀疑。
可是,发达国家在环境执法实践中进行了大量和大胆的措施创新,这些创新措施效果明显,真正约束和激励了企业行为,形成了执法的长久动力。例如,日本政府重视环境规划或计划的作用,日本的环境规划或计划不是一种政策宣言,而是一种类似城市规划的法律文件,有有效的法律途径保障其实施,执行计划的情况在日本政府编制的公司目录可以得到反映,凡是执行计划好的企业可以获得好的环境形象;重视“行政指导”的作用,日本环境法执行中的一个特,点是通过“行政引导”的方式,劝导违法者依法办事。行政机关常常向公众和企业散发书面传单形式的“行政指南”;重视运用私人污染防治协议,即通过地方当局与排污方签订私人污染防治协议,规定较法律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这种协定既可以是依赖法院执行的民事合同,也可以是一种君子协议,这种协议配合公众压力对阻止工厂排污在实践中发挥了令人信服的作用;日本政府还直接补偿由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的补偿(虽然政府的补偿金依然来源于排污费),这与受害方直接向污染方寻求救济大不相同。与日本的作法相类似,美国《清洁空气法》规定的污染自我监测计划,《有毒物质控制法》(1976年,tsca)规定的有毒物质生产者生产前的通知计划(pmn),即有毒物质的生产者必须向联邦环保局提交包括有关信息的新产品生产通知,有毒物质的生产者、加工者和进口者必须报告特定化学品的有关信息、数据,这些规定都强调、突出了污染者的自觉守法意识和自主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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