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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对内蒙古经济的影响及对策]资源税改革原则

2011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并视情况将逐步扩大改革的范围。资源税作为一种以矿产资源为应税对象的税种,其征收制度的变革必将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资源税改革的内容及特点

我国1994年确立的现行资源税制度实行以从量定额征收办法,虽经几次调整和完善,但仍存在税负水平偏低,计征方法陈旧等一系列问题,起不到有效保护资源作用。新条例是我国对资源税又一次重大调整,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

(一)主要内容

1.油气资源由“从量计征”改“从价计征”

新《条例》对油气资源税计征办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相应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税率为销售额的5-10%,这次改革暂定按5%的税率征收。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收制度,取消了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统一改征资源税。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实施减征资源税的政策。

2.焦煤、稀土资源单列并提高税额标准

新《条例》将焦煤和稀土分别从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矿原矿资源中分离出来,并提高了征税标准。焦煤税率由0.3-5元/每吨提高到8-20元/每吨(我区为8元/吨);稀土税率由0.4-30元/每吨调整为0.4-60元/每吨(我区为60元/吨)。

3.明确规定了不同资源的适用税率

新《条例》规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新旧资源税税目税率对比表

(二)主要特点


(未完,全文共2417字,当前显示7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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