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09-07-12]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
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文件
京铁监管办【2009】
2号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对合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和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铁道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安全监管办《贯彻〈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实施办法(试行)》(京铁安监管【2007】
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分工的通知》(京铁安监管【2008】
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监管办及其各专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按照铁道部明确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管辖范围,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合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运输安全监管管理,确保管辖范围铁路运输安全。
第三条安全监管办工作部门由北京铁路局各相关处室及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组成。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依法履行对管辖范围内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安全监管办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行政工作时,应当出示“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安全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时,应当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内容
第五条安全监管办对合资、地方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主要包括:具有铁路运输特性的行车安全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旅客伤亡处理、危险货物运输、货物装载加固、超限超重货物、路外伤亡处理、道口安全管理、施工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管理等。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检查监督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落实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有关运输安全工作各项部署和要求情况;安全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资质及考核等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各类安全问题和隐患的整治情况;危险货物运输、货物装载加固、朝鲜超重货物等安全技术措施和生产作业行为,掌握并处理有关安全生产信息。
2.行车设备安全管理
检查监督各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机车车辆、线路、桥涵、隧道、通信、信号、水电、道口、客、货运设施等固定设备、移动设备和必要的安全技术设备、行车安全保障设施质量及使用、更新改造情况;检查行车设备大、中维修情况;对行车设备安全隐患的整治进行跟踪复查。
3.安全规章制度管理
检查监督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政策、技术标准的情况;审查合资铁路公司技术管理标准、设备质量标准、技术作业标准和重点技术作业醒目并指导实施。
4.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检查监督合资铁路施工中,相关单位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办法、措施,以及执行铁道部或北京铁路局关于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的情况。
5.事故处理、救援及应急管理
组织调查处理合资、地方铁路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督促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参照《北京铁路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事故救援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指导监督资源配置和预案演练。
6.行政执法工作
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执法范围内的违法事项和行为,依法施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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