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
山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七月
山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山东省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出让、转让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矿业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交易活动,必须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或所在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市交易机构”)进行。
国家、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在省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矿权出让在市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探矿权的转让在省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采矿权的转让,属国家、省级发证的在省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属市、县(市、区)级发证的在市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也可在省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省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全省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和交易;
(二)根据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矿业权年度投放计划;
(三)承担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
(四)鉴证矿业权转让交易事务,确认交易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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