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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粮食部门执行托市收购政策的建议]粮食部门下岗政策2018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指出,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农业补贴等支持保护制度,增加农民生产经营收入。最低收购价托市收购政策,是党和国家支农惠农强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5年多来的运作实践看,无论是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预见性和准确性,还是运行成本、国家和农民收益经济等方面的收效显著,利国利农利企业,功不可没。可以说历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来探索的最为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市场手段完美结合的范例。但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收购主体单一,只是考虑央企诸如中储粮、华粮、中粮的利益和发挥控制力,没有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保安全的积极性,把地方粮食购销企业的丰厚的收购资源丢掷一边,造成中储粮四处买地建仓、收购网点,形成了重复建设和资源的再度浪费,也造成中储粮等和地方粮食购销企业明争暗斗,争抢粮源,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演绎成利益纠结制衡的关系,实际上产生了内耗,不利于粮食市场和价格的稳定,也无助于农民真正增收。由于现行中储粮和地方粮食部门两种体制,两种利益主体,造成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托市收购和竞销拍卖的行政执法不力,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现象时有发生。通过基层调研,发现基层粮食部门对托市收购政策的执行有五个方面的要求。

一、要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全部纳入托市收购主体

收购主体不全面,造成资源浪费是托市收购政策一个问题。最低收购价政策把中储粮各省分公司及其直属库作为收购主体,基层在操作中,各级普遍感觉存在力量单簿,收购面窄的问题。中储粮系统在省辖市一级充其量只有1―2个直属库,怎么能做到全面收购呢。尽管明确了委托收储库点,确定了延伸库点,执行中,在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库点上,很难做到通盘考虑粮源和运输等问题,产粮区达不到不到县县都有收储库,这里面再加上利益驱动等一些因素的左右,往往存在设置收购点不科学不合理,没有考虑物流因素,集并拍卖不便利,造成迂回和相向运输等等问题。一方面,中储粮系统千方百计、绞尽脑汁力求设置的收储库点尽量合理,甚至不惜重金租赁或购买国有粮所、粮站,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改制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少粮所、粮库闲置。这仅仅是一些表象,关键是在收购主体上,仅仅明确中储粮系统一家,由于其企业性质、建立的时间和职责、政策要求等原因,中储粮系统没有形成粮食购销网络,不具备全面开花收购,覆盖产粮区的能力。从深层次上讲,中储粮公司是企业,是代行政府的职能,作为国有独资、控股的地方粮食购销企业同样也能代行政府赋予的职能。鉴于此,基层粮食部门建议将最低收购价执行主体在现有的成份中增加所有国有独资和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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