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区、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做好重点优抚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区、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第二章医疗救助的原则
第三条为了保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常规疾病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以常规性疾病医疗救助为主的原则。
(二)坚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广覆盖、低标准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六)坚持医疗救助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医疗救助的对象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救助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县常住户口、持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不享受城市医疗保障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一)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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