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和德治的作用 [德治对法治的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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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个国家是否只要有良好的法律
(当然这种良好只能是一般意义上的良不是“望的道德”法律是道德的底业规范遵从,特别是社会舆论的压力而愿,“好,大多数人认同的并获得普遍遵从线”而“德是最高的法律”即道。非法律义起作用的。这种力量,比之国家强制力,的良好)可以了。是否只要法律的触务行为是公民的自治领域,不为法律在通常情况下虽是软性一些,要通过社就并角伸向社会的方方面面就可以穷尽一切所强制调整。由此可见,道德的适用范会主体在外界道德压力下唤起个人的羞社会问题,就可以实现对社会的优良控围远远大于法律,更加地贴近生活,是耻感、罪恶感而起作用,但在特定情况
制。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律是有其局“高的法律”是人类维系日常生活秩下,会产生硬性的、法最,也强有力的效应,甚
限性的,这种局限性不仅反映在它的时序、保障正常交往的必须。间性上——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必须使其
至更甚于法律制裁。
我国古代思想家孔子就曾强调当权
德治对法治的影响还在于道德坚定
产生适用的超前或滞后的问题,反映了法治的信念,确立了法治的精神。法者要以身作则。他说:“者,也,还政正子
在它的地域性和技术性上——法律只能律是必须被信仰的,否则就形同虚设。
帅以正,敢不正”(颜渊》,不能正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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